2024年7月8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射頻治療儀類產品有關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84號)》,自2026年4月1日起,《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附件中09-07-02射頻治療(非消融)設備中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2024年7月8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射頻治療儀類產品有關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84號)》,自2026年4月1日起,《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附件中09-07-02射頻治療(非消融)設備中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射頻治療儀類產品有關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84號)
為平穩有序推進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醫療器械相關工作,結合產品研發實際,統籌考慮公眾用械安全和產業有序發展需要,國家藥監局研究決定,自2026年4月1日起,《關于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2022年第30號)附件中09-07-02射頻治療(非消融)設備中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未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原注冊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原注冊證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注冊人可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原注冊證延期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26年3月31日。
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產品注冊人、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確保上市產品安全有效。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