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相關條例中規定,除了被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外,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下面,我們就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常見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是否可以用境外臨床試驗資料進行申報?臨床試驗是否還需在中國境內進行審批?
根據2018年1月發布的《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下稱《目錄》)的醫療器械,亦可按照上述指導原則要求用境外臨床試驗數據進行申報。對于產品境外臨床試驗資料不符合相應要求,仍需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的《目錄》中產品,臨床試驗仍需審批后方能開展。
2、某產品具有均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多種適用范圍,在產品注冊時應如何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1). 可在保證與《目錄》所述適用范圍實質等同的前提下,對申報產品適用范圍的文字表述做略微調整。
2). 對于具有多種的適用范圍的產品,申請人應對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與《目錄》內容及《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且具有相應適用范圍的產品進行比對,并提供支持性資料證明差異不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