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山東省內申辦方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抽查,發現存在臨床試驗過程不規范、個別真實性和一系列規范性問題,需要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形成統一共識,重視臨床試驗的發展,重視法律法規的規范執行,保證臨床試驗用樣本真實性、有效性。
近兩年來,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發布了《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抽查工作的通告》,通過對山東省內申辦方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抽查,發現存在臨床試驗過程不規范、存在個別真實性和一系列規范性問題。其主要原因有臨床試驗機構辦公室、倫理辦公室相關人員和研究者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的重要性意識薄弱,對臨床試驗的很多重要環節上不夠重視等。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形成統一共識,重視臨床試驗的發展,進而探討提出建議。
1.醫療機構及研究者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臨床試驗機構
檢查發現醫療機構存在問題:①所選機構不符合要求,非藥物臨床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局令第5 號)對醫療機構有相關要求[1];②臨床試驗機構無法提供臨床試驗用儀器設備;③機構工作人員對臨床試驗相關法規理解不夠,對醫療器械相關的規范及檢查要點理解不一致或者不到位;④醫療機構對器械臨床試驗缺乏不夠重視,部分機構的機構辦公室及倫理辦公室無明確分工職責,大部分的醫療機構未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1.2 臨床試驗人員
檢查發現臨床試驗人員存在如下不足:①臨床試驗人員對于自己參與的臨床試驗不夠理解,培訓不到位,對方案、職責等不清楚,本身投入臨床試驗的時間有限;②部分臨床試驗參與人員執行力不強,不能嚴格按照方案檢驗樣本;③部分研究者不能正確執行知情同意,導至有知情同意書填寫不完整或者不規范的現象,或者有些受試者雖然簽署了知情同意書,但也違背了倫理的要求;④部分參與臨床試驗的人員責任感不夠,無法使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達到科學化、統一化運行,也不能保證試驗結果的科學性、可靠性;⑤部分研究者對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概念的認識以及對上報程
序的不夠了解,導至不能正確地反應不良事件。
2.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存在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對醫療機構展開調研,實地調研選取省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通過調研發現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機構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接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相對較少。機構辦公室人員每年可以參加的藥品GCP的培訓1、2次,但單獨針對器械GCP的培訓很少或沒有。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基本都能派出至少一人次外出學習《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然后舉行院內培訓。小部分醫院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會外請專家對倫理和機構進行臨床試驗相關知識的培訓。機構普遍反映國家局或省局舉辦的關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培訓相對較少、給每個機構的名額有限。
第二,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良好。
醫院基本都能及時了解并學習有關醫療器械相應的法律、法規,并逐步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發布后,機構基本都能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倫理委員會可以秉承倫理和科學的原則,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審查和監督臨床試驗的實施。
第三,目前醫療機構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方面的制度不夠完善。
所調研醫院機構辦公室現均無專門針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方面的制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挑選藥品臨床試驗管理進行管理。部分醫院已經因為25 號令的實施制定醫療器械相關制度,但是目前還沒有正式實施。部分的醫院計劃在國家局對醫療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后再制定醫療器械相關制度。部分醫院計劃繼續使用藥品臨床試驗實施方面的制度。
醫療機構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方面的制度目前不夠完善,其主要原因: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發展相對于藥品滯后,重視度不如藥品臨床試驗。②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對藥品臨床試驗其相關法規發展相對滯后。藥品管理有20多年的歷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才剛剛開始,要求相對嚴格,突然拔高,相應給各方的培訓卻跟不上。
第四,目前醫療機構及研究者承接醫療器械產品(包含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的情況不佳。大部分醫療機構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的承接處于停滯狀態。醫療機構不愿承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主要是因為醫療機構認為器械臨床試驗風險大,檢查嚴,利潤低,尤其是面對相對不專業或者較小的申辦方溝通又比較困難,臨床醫生接納度較低,尤其是做過藥品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對GCP懂得越多越不愿承接臨床試驗。25號令實施后機構辦公室對只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的審核和申辦者素質要求更加嚴格。但機構人員反映25號令的實施對研究者的態度影響不大,因為研究者對醫
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法規的頒布基本不關心,其GCP意識不強。
3.醫療機構對《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疑問或建議
3.1 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樣本管理方面的疑問和建議
大部分機構主要依據試驗方案要求進行樣本管理,沒有檢查要點要求的記錄詳細。經歷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的機構會按照要點進行記錄,但是各機構對檢查要點的理解不統一,具體記錄的形式和內容也無法統一。部分機構認為需要確定具體的樣本管理方法,如儲存、轉移、運輸、使用、銷毀等記錄需要的記錄尺度。或者希望有第三方機構能夠對臨床試驗操作階段進行監督。
3.2 對器械管理方面的疑問和建議
各臨床試驗機構對器械管理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部分機構基本可以參考25 號令的要求對器械進行管理,甚至將器械的管理納入了中心化GCP藥房范疇;部分機構沒有特殊要求,對器械的運輸、儲存、回收等管理完全參照藥品管理要求。
4.醫療機構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要點》存在疑問及建議
①器械管理記錄,如儀器和試劑一起做,或者儀器為申辦方提供搬入,臨床試驗做完之后儀器運走無法保存在機構,數據保存不好,存在真實性問題。真實性問題有的是做臨床的問題,也有的是數據的保存問題。②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檢驗剩余樣本,是否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各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要求不一致,對衛計委和藥監局的相關要求理解不完全一致。③樣本的管理方面,如樣本如何留存,不需要知情同意的患者剩余血樣本來源如何確定,是否涉及泄露患者信息;轉移、運輸、使用等記錄需記錄到什么程度。
5.提出建議
5.1 建議規范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行為
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過程中,醫療機構的參與者包括研究者、試驗機構辦公室、倫理委員會辦公室。為了提高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工作,要確保在職人員有足夠的能力和時間完成自己的工作,其次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辦公室、倫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及研究者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等培訓,保證各方人員清楚自己的工作職責和內容。由其各方制定科學完善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是保證試驗用醫療器械規范管理的必要前提。
5.2 增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人員的培養并加強CRC 的應用,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省內的醫療器械臨床研究多、人員相對較少,因此增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人員的培養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要加強CRC的應用。臨床研究協調員是指經主要研究者授權并通過相關培訓后,在臨床試驗中協助研究者進行非醫學性判斷的事務性工作人員,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獨立參與到臨床試驗的協調管理和組織執行中[2]。臨床協調員是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一個組成部分, 臨床研究協調員的工作對臨床試驗進程的質量與進度至關重要[3]。因此,為提高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質量及工作效率,協助研究者做好臨床試驗,建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組建臨床研究協調員隊伍,并且建立完善的考核培訓制度,使臨床研究協調員專業化、長期化。另外,醫療機構也可以租借機構管理組織(SMO)的臨床研究協調員參與本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以更好保證臨床試驗質量。
5.3 明確器械管理、樣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或有第三方質控
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管理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臨床試驗結果及受試者安全,而其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和可靠性又關系到該產品安生性和有效性的評價,建議臨床試驗機構對試驗用醫療器械進行規范化管理,明確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員及其職責,加強試驗用醫療器械貯藏室的配置,明確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路程,具體明確接收、儲存、領取、分發、使用等環節的要求。做好質量控制[4]。
5.4 保證臨床試驗用樣本真實性、有效性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經常使用臨床樣本,尤其是體外診斷試劑對臨床試驗用樣本需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研究者在操作過程中應該根據不同臨床試驗的要求及對不同樣本的要求,明確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臨床試驗用樣本來源、編號、保存、使用、留存、銷毀等的各環節的要求,保證具有原始記錄,并且可以溯源。確保臨床試驗用樣本檢測與臨床試驗方案規定一致并且保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