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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要求探討
發布日期:2021-08-07 00:00瀏覽次數:2129次
風險管理是貫穿于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活動,對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21年8月3日,藥監總局官方發布文章: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要求探討。一起學習專家觀點。

風險管理是貫穿于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活動,對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21年8月6日,藥監總局官方發布文章: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要求探討。一起學習專家觀點。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jpg

風險管理是貫穿于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活動,對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739號)明確規定,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并將產品風險分析資料作為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和二、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應當提交的技術文件之一。
  通過研究中國和歐盟的醫療器械監管法規發現,中國和歐盟在醫療器械上市前審批的一個共同點是越來越重視產品的風險管理。2014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公告,以下簡稱43號公告),在首次注冊申報資料中明確提出了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要求,并在附件8中以清單的形式對產品應考慮的風險給出了提示。2017年5月25日,歐盟醫療器械法規(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以下簡稱MDR)第2017/745號正式生效,并規定了3年的過渡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該法規正式實施日期延遲一年,即2021年5月26日開始強制實施。該法規對醫療器械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要求。本文通過對比歐盟和中國醫療器械法規及標準中關于風險管理的要求,分析了兩者要求的差異,并分享了對我們日常工作的啟示。
  一、風險管理法規和標準
  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醫療器械風險管理標準為YY/T 0316-2016,等同采用ISO 14971:2007更正版。歐盟MDR附錄Ⅰ第一章給出了風險管理的詳細要求。2019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了第三版風險管理標準ISO 14971:2019,同年,歐盟不做任何修訂的采用該標準為協調標準EN ISO 14971:2019。與第二版標準的采用情況不同,由于該標準為等同轉化ISO標準,與MDR關于風險管理要求的差異并未體現在該標準中,在歐盟發布該標準與MDR的差異性附錄之前,符合該標準不能認定為符合MDR要求。
  二、中國和歐盟風險管理差異性分析
  (一)關于可忽略的風險
  根據YY/T 0316-2016,對于識別的每一個風險應評估其風險水平,如可忽略的風險可不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對于此類風險,經過風險評價過程識別風險水平后,直接將結果記錄在風險管理文檔中。而MDR沒有可忽略風險的概念,規定對所有識別的風險均應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所有風險應最小化并且可接受。43號公告附件8——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A6規定“所有風險以及非預期影響應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證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風險”。所有風險應最小化,說明風險控制措施不僅僅適用于不可接受風險。由此可以看出,43號公告和MDR關于可忽略風險是否需采取控制措施方面要求基本一致,都高于YY/T 0316-2016標準的要求。所以,在注冊申報資料的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證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中,聲稱依據YY/T 0316-2016標準能滿足安全有效清單的要求值得討論。
  (二)關于風險/受益分析
  YY/T 0316-2016標準不要求對所有風險進行風險/受益分析,如風險控制措施實施后,單個風險的剩余風險或者綜合剩余風險可接受,也不需要進行風險/受益分析。而MDR多處條款顯示,不管風險是否可接受,所有單個風險及綜合剩余風險均應進行風險/受益分析,且制造商應確保與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及綜合剩余風險均應是可接受的。據筆者觀察,國內外大部分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產品風險管理報告中,結論都為綜合剩余風險可接受,很少有不可接受而進行風險/受益分析的情況。根據MDR要求,制造商在風險/受益分析方面的工作量將遠大于YY/T 0316-2016標準要求。
  (三)關于剩余風險的告知
  YY/T 0316-2016標準規定制造商可以選擇更改產品設計、提供防護措施、告知安全信息中的一個或多個風險控制措施,對于可接受的剩余風險,制造商應決定哪些剩余風險應予以公開,并且需要將信息包括在隨附文件中,以便公開那些剩余風險。所以依據YY/T 0316-2016標準,對于可接受剩余風險的公開,選擇權在于制造商。但MDR在附錄Ⅰ中明確要求制造商應將所有剩余風險告知使用者。對于公開剩余風險的范圍上,YY/T 0316-2016不要求公開不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風險,對于采取措施后可接受的風險選擇性公開,相較于MDR要求對所有剩余風險的公開,YY/T 0316-2016公開范圍遠小于MDR。
  (四)風險控制措施
  在標準YY/T 0316-2016中,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后,風險被劃分為三種類型,可接受的風險、不可接受的風險、合理可行可接受風險(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ble, ALARP),合理可行是指在可行和不可行之間,考慮接受帶來的受益和任何進一步降低風險的成本,選擇將風險降低到可行的最低水平的方案,這些風險的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設定合理可行風險,是基于經濟的考慮,避免給制造商造成過大的負擔。但MDR在制造商收益和患者安全之間,更加傾向于保護患者安全,在附錄Ⅰ推薦的風險控制措施優先級順序中,第一就是盡可能通過設計(As Far As Possible,AFAP)的方法降低風險。并在附錄Ⅰ第一章第2條中明確給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的定義,即在不影響風險/受益比的情況下盡可能降低風險。國際標準化組織最新出版的風險管理標準ISO 14971:2019也取消了合理可行風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在符合歐盟及ISO 14971:2019標準的風險管理文檔中,對風險水平的判定表格中將不會出現ALARP,應該只有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兩種。
  (五)風險管理文件的適用對象
  MDR附錄Ⅰ明確要求,對于每個器械(each device),制造商應建立并保存風險管理計劃,識別和分析已知和可預見的風險。“每個器械(each device)”是MDR的新增要求,在MDR實施之前,一個家族器械(family device)維持一份風險管理文檔即可,一個家族器械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上百個,MDR關于每個器械風險管理文檔的要求勢必增加制造商在風險管理活動中的工作,但對于嚴格管控每個器械的風險具有積極的作用。中國因為目前現行有效的標準仍為YY/T 0316-2016,并未對每個器械單獨形成文件有要求。
  三、分析及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我國現行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要求與歐盟要求存在的差異,如是否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公開剩余風險、是否進行風險/受益分析、是否對每個器械形成文件等。總體來看,我國的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要求低于歐盟,相較而言,為滿足歐盟上市要求,申請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滿足歐盟要求的風險管理文檔一般可滿足我國要求,反之則不然。
  風險管理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迭代的過程,隨著監管機構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不斷加深,對風險管理的要求也很可能越來越嚴格。例如:GB9706.1-2020標準已于2020年發布,并于2023年5月1日實施,該標準與GB 9706.1-2007相比,一個重大的變化即為增加了風險管理要求,該標準4.2規定“風險管理過程應確定第5章~第17章的規范性要求以及適用的并列和專用標準中的要求是否考慮到了特定的ME設備或ME系統的所有相關危險(源)”,對GB 9706.1-2020及適用的并列和專用標準中的要求均應進行風險管理,該標準的實施將會影響大部分有源產品的風險管理活動和風險管理文檔。我國已經等同采用ISO 14971:2007,作為現行有效的醫療器械風險管理標準,如我國繼續轉化ISO 14971:2019版標準,則申請人勢必將依據新版要求調整風險管理策略、更新風險管理文檔。
  關于標準與法規要求的一致性問題,在歐盟醫療器械指令MDD 93/42/EEC的執行中,通過在ISO標準中增加體現標準與法規差異性的附錄的形式判定,符合協調標準即可認定為符合MDD。MDR法規框架下,僅符合協調標準不一定符合法規要求,對部分問題可能以通用規范(Common Specification, CS)的形式給出官方的解決方案。在中國,除標準外,還可能有規范性文件或指導原則對醫療器械提出要求,單純符合標準也不一定符合法規。所以,標準與法規的一致性,如兩者出現差異應如何解決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目前注冊申報資料中產品風險管理文件存在諸多問題,如不能很好的理解風險管理要求、風險管理程序不完整,識別的風險不充分,無綜合剩余風險的評價等,建議增強對風險管理的重視,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在產品全生命周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風險管理為保障產品安全起到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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